Post By:2008/2/23 0:06:57
今天碰到一个事特地要咨询一下,事情是这样的:在初六我在*园蛋糕定了一个蛋糕,当时它在搞活动,是写的是满30送10元代金券,满50送20元代金券,满70送30元代金券,我买了一个58的蛋糕,就送了我两张代金券。今天,我拿起送的代金券去店里买东西,却被告之代金券只能购买生日蛋糕,我问为什么呢,又没有写得有,他说代金券里写有一条:此券只能在35元以上的生日蛋糕使用。我的理解的是买生日蛋糕只能在35元以上,并没有说明不能购买它店里的其他东西,比如说面包等等,而且当时我购生日蛋糕时我问了他的店员,我说是不是什么都可以买,对方告诉我是可以的。
在我提出我的想法时,他的店员说最后还有一条,“本解释权归*园蛋粒所有”,我们都知道1、“最终解释权”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2、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.《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于解释;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。也就是说,商家在行使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化常识作为参照对象,任何利用所谓的“最终解释权”蒙骗消费者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认可的。《消法》中明确规定: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3、“最终解释权”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
我想问的是我能维护我的权益吗?要如何做呢?